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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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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和公民法律通过确保个体相互信任而为契约提供保障。 
  但这种保障在一个契约论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时代是不可能完备的,当代所关注的那些问题,如合作、“不首先履约”、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等等,是对此的最好写照。 
  个体通过相互使用或交换自己的财产而承认对方是财产所有者。 
  交换是契约的核心,正如霍布斯所说,“一切契约都是对权力的相互解释或交换。 
  ”霍布斯:《利维坦》,第14章,第123页。 
  每一个个体通过交换都有所收获——除非事实如此,否则他们都不会割让自己的财产——因此交换是平等的。 
  如果两个个体缔结了一个契约,那么契约已经缔结这个事实就足以表明交换必须是平等的。 
  对于这个观点,社会主义者在对就业契约的批判中,女性主义者在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中都进行过抨击。 
  他们批判指出,如果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工人或女人),那么他或她除了同意优势方所提出的不利条件外别无选择。 
  然而,无论是社会主义者还是女性主义者,他们对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中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的批判都理所当然地承认了交换的特点。 
  我所感兴趣的是:“交换”由什么构成,到底交换的是什么?从原则上说,交换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任何种类的财产都能交换,但是,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中占有显赫地位的契约并不仅仅只涉及物质财富,它还涉及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身所有权,包括用服从换取保护。 
  比如说,在自然状态下,两个个体就森林的所有权讨价还价,一个人用他所采集的栗子与另一个人交换一些他所杀死的兔子的肉,这种故事所描绘的图景与我们所说的交换并没有多少直接联系。 
  在人身权的背景下谈论“交换”可能会使人发生误解。 
  契约论主要所关注的并不是交换,而是一种由附属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的确立形式。 
  无疑,这其中包括交换,但在此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交换”——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两种交换。 
  第一,有一种交换能够构成契约和一种社会关系。 
  除非某种表示承诺愿望的符号被视为所有权,否则,这种交换就不是所有权的交换。 
  契约的缔结以及关系的产生借助的是语言的交换,也就是说一种语言行为的完成(或者,其他符号的交换,如手势)。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0)   
  话一出口,契约就生效了,个体就与他人处于一种全新的关系之中。 
  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自然的男性个体摇身一变而成为公民个体(市民);通过就业契约,男人变为雇主和工人;在婚姻契约中,一旦说过“我愿意”,女人就变为妻子,男人就变为丈夫。 
  (应该注意到,与康德的说法不同,在自然状态下,这句话可以同时说出,这样,缔约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履行契约。 
  )第二种交换与第一种交换有天壤之别。 
  一种新关系通过双方的一种永恒交换,即用服从换取保护(我以后将主要讨论保护)而得以在时间中形成。 
  这种交换的特殊性就在于:契约中提供保护的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如何履行他们那一方的交换。 
  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对处于附属地位的人身权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利用方式(一种非常奇特的交换),在以下几章中,我将对此加以探讨。 
  在此,我们先考虑一下就业契约以对这一点作一个初步的描绘。 
  我在以前就曾经意识到契约论的社会生活观意味着契约可以“永远循环下去”。 
  社会生活只不过是个体之间的契约,经济生活也应该是与此相适应而形成的。 
  契约主义者把就业契约视为契约的典范,这一事实表明经济制度是他们的理想的一个例证。 
  然而,科斯(Coarse)的新古典主义分析却表明,在一个公司里,一个工人从一个部门调入另一个部门,这并不是因为他曾经自由地与雇主协商,缔结了一个新的契约;他之所以能够调动是“因为他被迫如此去做”。 
  一个公司并不是一个凭借一系列断断续续而缔结的具有连续性的契约而形成的微型契约主义的社会;科斯写道:“在这个系列里,一个契约取代另一个契约。 
  ”雇主与每一个工人都只缔结一次契约。 
  在就业契约里,工人“为了某种报酬(这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而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管理。 
  这种契约的本质就在于它应当只对企业家的权力做出限制”。 
  科斯:《公司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载于1937年的《经济学》(Economics),第4期,第387页和第391页。 
  在一个由跨国公司所组成的世界里,谈论与企业家的契约只涉及资本主义经济生产组织的一小部分。 
  然而,契约理论所最为关注的都是一些政治虚构。 
  我不可能在这本书中讨论跨国公司:我仅仅想指出一个与“永远循环下去的契约”这种契约论理想不相符合的现实,在1982年,埃克森公司的销售收入达到97172000000美元(极少有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能达到如此规模);这个数据来自克德隆和色格尔的《世界新面貌》(the New State of the World Atlas),第30部分。 
  科斯注意到如果没有限制,这种契约就会成为一个自愿奴隶制契约。 
  科斯还着重指出,雇主立约使用工人服务的期限越长,下列情况就越为理想,即契约对雇主能够要求工人做什么不作明确规定;雇主有权在工作中对工人进行管理,在科斯看来,这就是就业契约的本质。 
  契约确立了一种附属关系。 
  在婚姻契约里,双方的“交换”更加奇怪,因为它涉及一个“个体”的人身权。 
  我在前一章谈到过,有些当代女性主义者对列维…斯特劳斯颇有兴趣,斯特劳斯并不把婚姻契约以及在它之中包括的交换视为奇怪的或矛盾的,他认为“婚姻是交换的原型”。 
  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The 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修订版,第483页。 
  在斯特劳斯看来,在婚姻契约缔结过程中交换的是一种独一无二的财产,“极为珍贵的财富——女人。 
  ”同上,第61页。 
  女人被交换与语言的交换同出一辙,并且,女人就像语言一样也是符号。 
  在《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的倒数第二段,列维…斯特劳斯指出女人不仅是符号(财产),而且也是人。 
  某些人是否只是一种财产,这种疑问在其他背景下也存在;出于某些理由,奴隶主不得不承认他们的财产也是人。 
  奴隶的人性必须同时既被肯定也被否定,这种奴隶制所固有的矛盾以五花八门的面目重新出现在现代男权制社会中。 
  女人是财产,但也是人;女人据说同时既拥有缔结契约所必需的能力又不具备这种能力——契约要求她们的妇女属性同时既被否定又被肯定。 
  只有自然平等的假定能够阻止契约成为一种明目张胆的奴隶契约;或者,换句话说,只有自然平等的假定能够阻止所有的社会契约故事变为形形色色的强制性安排。 
  一位名叫詹姆斯·布哈南的当代契约主义者曾经否认自然状态下平等假设的必要性。 
  布哈南认为如果要使契约论尽可能普遍适用,那么人们就必须用“平等”而不是“不平等”来刻画“原始概念环境”布哈南:《自由的局限性:在无政府主义和利维坦之间》(The Limits of Liberty:Between Anarchy and Leviathan),第54页。 
  的特点。 
  他描述了两个处于不平等且资源稀缺环境之下的个体。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1)   
  一个个体发现自己不仅可以生产财富,而且可以通过在需要时掠夺别人的储备物而获得财富。 
  这样一来,两个个体都竭尽所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因此,在布哈南看来,这种早于任何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原始协定就成为一种契约,或者说,成为“相互解除武装的双边交换行为”。 
  同上,第59页。 
  然而,他没有说明为什么这样一种协定会在不平等条件下产生。 
  在以《征服、奴隶制和契约》为标题的这一章中,布哈南还简短地提到过在“个体差别足够之大”的原始环境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结果。 
  此处以及以下其他引文都出自59~60页。 
  某些个体可能具备杀死他人的能力,解除武装的条约只有在一部分人口被消灭之后才有可能缔结。 
  这种情况与两个人的情况相似,布哈南的原始环境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也非常相似;两个个体之间的不平等恰如两个成活下来的人之间的不平等一样,并不足以使任何个体或群体决定性地击溃其他个体或群体。 
  布哈南实际上是在偷运粗糙自然平等的私货。 
  这样一来,个体就有理由和动力缔结解除武装的契约,这个理由就是:财产的普遍安全得到保障。 
  布哈南的另一个例子与此完全不同。 
  某些个体具有“超凡的能力”这一假设的结果是强者夺取弱者和无能者的财富(而不是杀死他们)。 
  然后,他们就缔结一个解除武装的契约,但是,布哈南认为这个契约“可能与奴隶契约有些相似”。 
  弱者一旦被征服,契约就得以签订,弱者同意为强者劳作以换取“能够维持生存之物”。 
  双方都从这种奴隶契约中有所收获,因为人们再不必“竭力防御和大肆掠夺”。 
  布哈南认为自己对“奴隶制的解释可能有点拐弯抹角”,但这是因为他想使自己的分析能够完全普遍适用。 
  实际上,除了解除武装这一点之外,他的观点还是停留在古典契约论者对奴隶契约的传统解释之中。 
  他的观点还表明,如果要使契约论所固有的问题不至于变得过于明显,有关自然平等的假设就不但不是多余的,而且还是必要的。 
  如果假定某些个体生而就比其他个体更加强壮更有能耐,如果还假定个体总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就不可能出现能够形成平等的公民个体或市民关系的、由不偏不倚的法律所制约的契约;原始条约所建立的就将是一个主人和奴隶的社会。 
  强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征服弱者,强制性地解除其武装,掠夺其财产,并签订一个契约,被征服者同意从此以后为他工作以维持生存,或换取保护。 
  强者可以把契约说成是对双方都有利;强者再也不必受苦受累,而弱者也相信自己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双方都背上了一个包袱;奴隶必须工作(服从),主人必须负担奴隶的福利。 
  奴隶契约给双方造成的负担是一样的,给双方带来的利益也是一样的。 
  对布哈南的观点进行引申,人们就会发现,我们社会的真实契约也存在着一些令人尴尬的问题。 
  当强者强迫弱者签订奴隶契约时,显而易见,人们可以反对说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威胁使“协定”无效。 
  霍布斯对自由协定与强制顺从不加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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