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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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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男权制被简化为父亲(也许父母)对婴儿和儿童的权力的语言符号,那么成年男人对成年女人的从未间断的统治就会离开人们的视线。 
  齐娜·艾森斯坦(Zillah Eisenstein)向从男权角度对洛克和费尔默的观点所进行的解释提出了挑战,能够这样做的人很少。 
  不同寻常的是,艾森斯坦并没有接受父权被击败以及政治权力与父权分开的表面价值,因此,她把洛克视为一名“男权主义的反男权主义者”。 
  她认为,“虽然父亲和儿子的模式被自由平等的模式所取代”,ZR艾森斯坦:《女性主义自由派的激进未来》(The Radical Future of Liberal Feminism),第41页和第49页。 
  但是平等的地位并不因此而同时授予男人和女人。 
  艾森斯坦指出,洛克强调这一事实:第五诫命(要孝敬父母)授予父母而不仅仅是父亲对于孩子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怀疑男性作为丈夫的权力。 
  她认为洛克“利用男女为人父母上的平等抨击的仅仅是夫妻之间父权的独裁专制主义本质”。 
  丈夫仍然具有对妻子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再是专制性的了。 
  然而,艾森斯坦被洛克的“父权”范畴所误导而提出“夫妻之间的父权”。 
  婚姻权不是父权,而是男性性权的一个部分,它不是男人作为父亲所行使的权力,而是男人作为男人所行使的权力。 
  为了理解现代男权制概念中妇女地位的政治意义,我们必须把“男权制”这一术语与几种有关男权制的假设和解释区别开来,这些假设和解释意义重叠且彼此相辅相成,不难看出,其中一些影响到了我刚才提到的对洛克和费尔默的讨论。 
  最有力的一个假设是“男权制”可以恰当地从字面上理解为父亲统治或父权统治。 
  这一假设所导致的困难和误解是巨大的,几乎每一个参与当前有关男权制的讨论的人都认为,父亲可以从一般意义上简单地视为是父母双方中的一方。 
  非常奇怪的是,极少有人注意男权制下父亲的政治意义。 
  这种字面上的解释与另一个常见的假设相关,并助长了这种假设的流传;这个假设就是:男权关系是家庭关系。 
  家庭男权制的观点又与另一个广为人知的观点相关:男权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特点。   
  混乱的男权制概念(3)   
  在有关男权制争论的所有三个阶段中,许多彼此对立的观点都以对社会政治起源的不同的猜测为基础。 
  (男权)家庭的起源常常被视为与社会生活本身起源是同义的,男权制的起源与社会的起源被视为同一个过程。 
  原始契约创造公民社会的故事与关于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起源的争论也是密切相关的。 
  在20世纪,对政治起源的猜测已经成为有关资本主义与男权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一部分,但奇怪的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讨论中极少有人提到原始契约的故事。 
  从父权与家庭的角度解释男权制对此是有影响的。 
  如果男权制是普遍的,那么它一定会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就存在;这样,男权制就可以视为是一种封建余孽,或者说是一种旧的等级世界的残余,它把家庭的、父系的、自然的、私人的领域与契约和资本主义世界的常规的、公民的和公共的世界区分开来。 
  把三种互不排斥的男权思想加以区分,有助于简化争论的复杂性,去除一些混乱。 
  我把第一种男权思想称为传统男权思想。 
  几百年来,家庭以及父亲作为家长的权威成为形形色色的权力和权威关系的模型或隐喻。 
  传统男权思想把一切权力关系都视为与父亲的统治相似。 
  在17世纪的英格兰,教会用这种类比来教导人们服从国家。 
  基本教义的第五诫命被解释为“父母就是上帝,他是最高长官……是一切服从他的权威的人的共同父母”。 
  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第80页。 
  政治社会是如何从父系家庭产生的,或者说,是如何从许多这样的家庭中产生的,对于这个问题,传统男权思想中充满着各种推测或猜测,许多契约论者也讲述过同样的故事。 
  戈登·夏切特在《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中对17世纪的争论进行了极为珍贵的(如果是男权制的话)研究,他认为,探究起源的政治思想(他称之为发生论思想)在17世纪末就销声匿迹了:“1690年之后,从发生论的角度对家庭和政治权力进行辨别和确认的问题开始成为死问题。 
  ”同上,第276页。 
  家庭权力,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权力也是政治权力,这一观点在罗伯特·费尔默爵士被洛克打败之后消失了,但这并不是说从发生论角度对它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也没有必要了。 
  开始于19世纪60年代的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就是关于“原始”社会形式是父权还是母权的问题的争论。 
  在这些争论中可以听到许多传统男权思想的回音,近年来,在女性主义关于母系制的结束与父系制的起源的故事中,也一样可以听到这样的回音。 
  并且,夏切特强调古典契约论是一种发生论的论证,当代契约论也是一样。 
  对契约论者来说,契约关系之所以是合法的显然就是因为它们的起源方式。 
  夏切特指出,罗伯特·费尔默爵士通过声称父权和政治权力不仅相似而且相同从而与传统男权思想决裂。 
  费尔默为了说明绝对君主制的合法性而认为国王就是父亲,父亲就是国王,在17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费尔默的立场几乎成为正式的国家意识形态”。 
  同上,第193页。 
  我将把费尔默的观点称为古典男权主义。 
  这种古典理论——三种男权思想中的第二种——是一种发展完备的有关政治权力和政治服从的理论,也是这种理论的最早形式——“在1603年以前不存在有关义务的男权理论”同上,第16页。 
  ——但是它非常的短命。 
  在17世纪末消失的男权理论是费尔默的古典形式。 
  正如夏切特已经指出的那样,费尔默的写作是为了回应契约论者的挑战,契约论认为所有男人生来就是自由的。 
  古典男权思想则认为儿子生来就是父亲的附属品,因而也是政治附属品。 
  政治权力是自然的但不是约定俗成的,与同意或契约无关,政治权力就是父权,它就起源于父亲的生育权。 
  我将在第四章考察罗伯特·费尔默的观点以及古典男权主义与社会契约论之间的论战,并揭示古典理论是如何被契约论者转换为第三种形式即现代男权制的。 
  现代男权制是兄弟契约男权制,是资本主义公民社会的基础。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之所以出现混乱,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父系家庭或公民社会的形成的猜测被当成有关人类社会或文明起源的故事,古典契约论者也未能幸免。 
  例如,弗洛伊德就把原始契约写成文明起源的故事,朱丽叶·米切尔(Juliet Mitchell)就接受了他的观点的表面价值,对弗洛伊德的这种女性主义解释影响颇大。 
  但是,“文明”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同义词。 
  “文明”(civilization)在18世纪末才取代“文雅”(civility)而得以广泛的使用,它指的是“欧洲历史的一个特殊阶段,有时也指最后的或最终的阶段”。 
  S罗斯布拉特:《英国自由主义教育的传统与变革》(Tradition and Change in English Liberal Education),第18页。 
  文明观“彰显了现代性(modernity)的相关意义:一种精致和有序状态”。   
  混乱的男权制概念(4)   
  威廉斯:《关键词:文化和社会词汇表》(Keywords:A Vocabulary of Culture and Society),修订版,第58页。 
  (罗斯·普尔要我注意“文明”和这些文献,我对此表示感谢。 
  )简而言之,“文明”指的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历史文化的特殊形式,这个概念与“公民社会”(通过原始契约所创造的社会)观的出现息息相关。 
  我在第一章中着重指出过“公民社会”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是在一系列与其他社会形式的对照和对立中获得其意义的。 
  其中一种对立就是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之间的对立,但是,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种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状态就是声称公民社会体现的是社会生活——文明——自身。 
  还有一些契约论者把父系家庭描绘为原始的自然的社会形式,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是以传统男权制方式从家庭中产生出来的,这种观点更加加剧了已经出现的混乱。 
  男权制争论的第二次浪潮开始于1861年亨利·梅恩爵士的《古代法》和约翰·巴霍芬的《母权》的出版,这两部著作都着重描述了父系家庭或文明的起源。 
  但是,如何解释这些19世纪和20世纪初出现的争论?我已经提到过,有关男权制的第一次论战并没有被视为是关于作为性权的男权的论战,而是普遍地被解读为是关于父权的论战。 
  罗莎琳德·科沃德对第二次论战持相似的观点。 
  她认为自19世纪60年代开始,“性别关系(当代女性主义所质问意义上的)并不是这些争论的真正问题。 
  真正的问题是政治和社会同盟的本质问题。 
  ”这场争论是关于“家庭形式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关系的争论。 
  科沃德:《男权制的先例:性与社会关系》(Patriarchal Precedents:Sexuality and Social Relations),第12页和第26页。 
  但是,因为法学史家、人类学家和心理分析理论家的确论述过父系家庭和文明,所以不能说他们的观点的“真正”问题不是性别或婚姻关系。 
  科沃德对弗洛伊德对“文明”起源的猜测进行过探讨,但是(就像早几年出现的朱丽叶·米切尔一样)她是通过列维…斯特劳斯(LéviStrauss)和拉康(Lacan)的男权透镜来解读弗洛伊德的故事的,因此,她没有把他们的问题解释为性统治,而是解释为社会分层,解释为亲戚关系、外族通婚和乱伦禁忌。 
  科沃德在《男权制的先例》的第一章声称梅恩的《古代法》“标志着对统治17、18世纪政治理论的父系家庭观的最终总结。 
  但是它同时也提出了一种最终将会颠覆这种政治理论的徘徊不定的最后残余的方法论途径和理论途径”。 
  同上,第18页。 
  科沃德的观点在两个问题上是错误的。 
  第一,梅恩对父系家庭和父亲权力的讨论,虽然与霍布斯的家庭观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与这些早期著作家的讨论有很大的区别。 
  费尔默的男权父亲具有绝对父权,根据《罗马法》的规定,他对儿子有生杀大权。 
  被社会契约论者在政治上击败了父亲却被剥夺了这种古代的权力;他们成为现代私人家庭里的现代父亲。 
  并且,持传统男权观的古典契约论者大都声称家庭是一种自然的习俗,即使父亲对家庭成员的权力也可能会以同意为基础,但这种权力是自然而然地来源于父亲的父性能力和对家庭的照顾。 
  相反,霍布斯认为家庭是一种“人为的”习俗,父亲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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